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 第五十二条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2013) 第四章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