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 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
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
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
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的;
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