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2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22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按规定报告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