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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 第七章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六十条 官方兽医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任务,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佩带统一标志。 第六十一条 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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