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 第六十一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