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 第四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对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依法补检,并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