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营下列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疫区内易感染的;
依法应当检疫而检疫不合格的;
染疫的;
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疫区内易感染的;
依法应当检疫而检疫不合格的;
染疫的;
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