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保存、使用、运输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或者运输动物病料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