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对饲养、经营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免疫接种和消毒的;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洗消毒的;

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