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 第五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不执行凭检疫证明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托运人和承运人分别处以运输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