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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活动。 第三条 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第四条 动物屠宰,依照本法对其胴体、头、蹄和内脏实施检疫、监督。经检疫合格作为食品的,其卫生检验、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六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动物防疫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普及动物防疫的科学知识,提高动物防疫水平。 第九条 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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