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动物屠宰,依照本法对其胴体、头、蹄和内脏实施检疫、监督。经检疫合格作为食品的,其卫生检验、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办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