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七节 假释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七十四条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七节 假释 第七十四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三条 目录 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