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七节 假释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七十五条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七节 假释 第七十五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再犯新罪,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如果再犯新罪,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七十四条 目录 第八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