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七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七节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七节 假释 第七十三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节,可以… 第七十四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第七十五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再犯新罪,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如果再犯新罪,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