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七节 假释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七十三条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七节 假释 第七十三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节,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第七节 目录 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