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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第四章

第五编 特别程序

第四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二百八十四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第二百八十五条 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第二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第二百八十八条 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第二百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第二百八十三条 目录 第二百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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