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五编 特别程序 第四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二百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二百八十七条 第五编 特别程序 第四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二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八十六条 目录 第二百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