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四编 执行 第二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二百一十九条 第四编 执行 第二百一十九条 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 第二百一十八条 目录 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