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四编 执行 第二百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二百一十八条 第四编 执行 第二百一十八条 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 第二百一十七条 目录 第二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