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四编 执行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二百一十七条 第四编 执行 第二百一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第二百一十六条 目录 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