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三编 审判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三编 审判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一百八十八条 目录 第一百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