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三编 审判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一百八十八条 第三编 审判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第一百八十七条 目录 第一百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