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三编 审判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三编 审判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八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