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三编 审判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一百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三编 审判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一百七十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目录 第一百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