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一百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