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三编 审判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一百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三编 审判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一百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三节 目录 第一百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