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三编 审判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三编 审判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一百六十四条 判决书应当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目录 第一百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