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三编 审判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一百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一百六十三条 第三编 审判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一百六十三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2004)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目录 第一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