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一百六十五条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