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三编 审判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三编 审判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目录 第一百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