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三编 审判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一百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一百六十条 第三编 审判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一百六十条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