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一百三十八条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