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二章 侦查 第十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二章 侦查 第十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