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二章 侦查 第十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二章 侦查 第十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