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二章 侦查 第六节 扣押物证、书证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二章 侦查 第六节 扣押物证、书证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第一百一十七条 目录 第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