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二章 侦查 第六节 扣押物证、书证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二章 侦查 第六节 扣押物证、书证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一百一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