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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3.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4. 第二章 侦查
  5. 第七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七节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二章 侦查

第七节 鉴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二十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 第一百二十一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第一百一十八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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