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被告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被告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被告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告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被告人亲笔书写供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