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辩护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辩护 第二十七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他指定辩护人。 被告人是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