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辩护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辩护 第二十六条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下列的人辩护: 律师; 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 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