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 第三编 审判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三编 审判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四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参照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和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