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 第三编 审判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 第一百三十九条 第三编 审判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三十九条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当事人可以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抗诉。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