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58年) 第五章 征收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58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征收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应交纳的粮食或者其他农产品和现款,送交指定的机关;征收机关收到以后,应当发给收据。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