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58年) 第五章 征收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58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征收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有运送他们应交纳的粮食和其他农产品的义务。义务运送的里程,一般以当日能够往返为原则,具体里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超过义务运送里程的,其超过的里程,应当按照当地的一般运价发给运费。 在规定纳税人的义务运送里程的时候,对交通不便的山区,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