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58年) 第五章 征收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58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征收 第二十四条 农业税以征收粮食为主。对于交纳粮食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改征其他农产品或者现款。 纳税人交纳的粮食,必须晒干扬净。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