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除农业承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方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同时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承包方承包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按照森林法的规定办理。

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转包所承包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也可以将农业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承包期满,承包人对原承包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享有优先承包权。

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