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 第二章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第十四条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向承包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个人或者集体提供生产服务。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