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 第二章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第十二条 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农业生产。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造林。个人或者集体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农业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