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 第二章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第十一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第二章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