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200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2002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军品贸易公司对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